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翠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海,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邯郸市复兴区鹏飞瓷砖经销处。经营者:刘海民。
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鹏飞瓷砖经销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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