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怀英
原告: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负责人:韩平,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怀英,与被告关系。
原告邯郸市第二看守所(以下简称市二看)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邢保文,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怀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二看诉称: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邯劳人仲案(2015)2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解除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无效;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李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按照《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除名,为顾及其声誉,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有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市二看举证如下:
证据一:2014年3月24日被告出具的请假条,证明被告没有按期完成计划生育自查申报表。
证据二:2014年4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证明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证据三:仲裁裁决书。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称被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劳动争议无关联。
被告签署解除合同登记表是原告强迫和诱惑被告签订,并非其本人自愿,原告在一个月时间内三次到被告家中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让去单位上班。
当被告2015年3月去上班时被告知不能上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产假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李某某未举证。
原告所举证据均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2014年我国还未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被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要对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被告违反当时政策生育二胎,向单位请假亦无法消除其在单位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被告为解决此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
被告表示原告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让其去单位上班从而强迫和诱惑被告签订该登记表,不符合逻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邯郸市第二看守所与被告李某某所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有效。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4年我国还未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被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要对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被告违反当时政策生育二胎,向单位请假亦无法消除其在单位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被告为解决此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
被告表示原告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让其去单位上班从而强迫和诱惑被告签订该登记表,不符合逻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邯郸市第二看守所与被告李某某所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有效。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韦安兵
审判员:吴杰
审判员:王欣平
书记员:赵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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