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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第三棉纺织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第三棉纺织有限公司
王莉亚(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韩学敏(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第三棉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政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亚,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学敏,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邯郸市第三棉纺织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邯郸市第三棉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莉来、韩学敏和上诉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期间上诉人邯郸市第三棉纺织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期间上诉人邯郸市第三棉纺织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段子勇
审判员:张仑
审判员:马静

书记员:范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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