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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盛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邯郸市盛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前井头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576787096K。
法定代表人:程书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泉,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东段(春风小区综合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高风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邯郸市盛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申请人邯郸市盛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邯郸市信德隆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盛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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