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欣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626号鑫港国际电气城B1001-4。
法定代表人:李改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兵晨,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邯武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仇正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凯,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欣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欣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欣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欣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5元,由原告邯郸市欣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玉明 审判员 常黎霞 审判员 王 韦
书记员: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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