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新兴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赵学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明,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邯郸市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金凤
书记员:牛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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