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新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苏芮艇,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蒙蒙,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新润纺织有限公司与柴某、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新润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新润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邯郸市新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庆新
书记员: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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