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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与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
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史鹤

原告: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纪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鹤,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邯郸市斯某某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书记员: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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