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李习之(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习之,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邯郸市康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审判员:王韦
审判员:王亮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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