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祥蚨湾休闲会馆有限公司
田某某
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王耕云(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峰峰祥蚨湾休闲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滨河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霍尚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耕云,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峰峰矿区新华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南环东头路南。
法定代表人:索长富,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邢国永,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索长富。
原审被告:索振财。
原审被告:索梅红。
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祥蚨湾休闲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蚨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及原审被告峰峰矿区新华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洗选公司)、河北正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投资公司)、索长富、索振财、索梅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本案中,祥蚨湾公司和田某某既未订立抵押合同,《借款延期协议》中关于祥蚨湾公司的抵押担保条款亦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并且无法根据主合同对抵押财产作出补正或者推定,故祥蚨湾公司的抵押担保依法不能成立。但是,从《借款延期协议》中“峰峰矿区祥蚨湾的所有资产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表述看,应当认定含有对案涉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同时,在《借款延期协议》落款“担保单位”处加盖有“邯郸市峰峰祥蚨湾休闲会馆有限公司”的印章,虽然已查明该印章系新华洗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索振财加盖,并且祥蚨湾公司亦辩称对索振财将公章用于借款担保不知情,但其对公司印章疏于管理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故原审判令祥蚨湾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2466元,由邯郸市峰峰祥蚨湾休闲会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本案中,祥蚨湾公司和田某某既未订立抵押合同,《借款延期协议》中关于祥蚨湾公司的抵押担保条款亦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并且无法根据主合同对抵押财产作出补正或者推定,故祥蚨湾公司的抵押担保依法不能成立。但是,从《借款延期协议》中“峰峰矿区祥蚨湾的所有资产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表述看,应当认定含有对案涉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同时,在《借款延期协议》落款“担保单位”处加盖有“邯郸市峰峰祥蚨湾休闲会馆有限公司”的印章,虽然已查明该印章系新华洗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索振财加盖,并且祥蚨湾公司亦辩称对索振财将公章用于借款担保不知情,但其对公司印章疏于管理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故原审判令祥蚨湾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2466元,由邯郸市峰峰祥蚨湾休闲会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彦生
审判员:宣建新
审判员:吴悦
书记员: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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