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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与卢某某及王某现、张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
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陈肖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陈肖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现,男,现住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女,住址同上,系王某现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为与卢某某及王某现、张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简称新科锻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铎良,被上诉人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肖言,原审被告王某现、张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铎良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卢某某受让的200万元的债权是基于宏祥公司对新科锻造公司200万元债权转让而取得,而新科锻造公司与宏祥公司200万元的借贷关系属于企业间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处理方式上应当参照有效处理,但对于约定的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不予支持。因此,卢某某受让宏祥公司的200万元债权其本金部分应保护,其约定的超过法定的高息部分则不予支持,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卢某某受让债权后,原债权人宏祥公司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了债务人新科锻造公司。虽然新科锻造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于债权转让几天后,卢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科锻造公司偿还200万元欠款和相应的利息,以行为已经表明,债权已经转让卢某某,新科锻造公司因此亦清楚该债权转让的事实,故新科锻造公司认为债权转让尚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新科锻造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卢某某受让的200万元的债权是基于宏祥公司对新科锻造公司200万元债权转让而取得,而新科锻造公司与宏祥公司200万元的借贷关系属于企业间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处理方式上应当参照有效处理,但对于约定的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不予支持。因此,卢某某受让宏祥公司的200万元债权其本金部分应保护,其约定的超过法定的高息部分则不予支持,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卢某某受让债权后,原债权人宏祥公司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了债务人新科锻造公司。虽然新科锻造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于债权转让几天后,卢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科锻造公司偿还200万元欠款和相应的利息,以行为已经表明,债权已经转让卢某某,新科锻造公司因此亦清楚该债权转让的事实,故新科锻造公司认为债权转让尚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新科锻造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马艳辉
审判员:叶密

书记员:李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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