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智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汤某某
李久航(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邯大路南
法定代表人郑永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智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久航,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朱国强
书记员:张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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