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宏强包装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蔡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胜,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宏强包装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宏强包装装璜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宏强包装装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宏强包装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邯郸市宏强包装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增运
书记员:史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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