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现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景常,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如男,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福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福来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 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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