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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宁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市宁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郝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征,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雷行。
  原告邯郸市宁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宁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邯郸市宁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宁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邯郸市宁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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