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时保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崔立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
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防西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57941-6。
法定代表人:董洪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保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立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大孟镇。组织机构代码:73024763-8。
负责人:杨印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复兴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复兴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志中
书记员:孙立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