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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时保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崔立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

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防西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57941-6。
法定代表人:董洪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保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立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大孟镇。组织机构代码:73024763-8。
负责人:杨印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复兴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复兴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煤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志中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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