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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王某某
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帆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审判员:王韦
审判员:王亮

书记员: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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