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邯郸市复兴东易化工有限公司诉葛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复兴东易化工有限公司
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葛某

原告邯郸市复兴东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东易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345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贾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原告复兴东易公司诉被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兴东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齐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汝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告未予履行还款义务,责任在被告,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复兴东易化工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13320元,由被告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告未予履行还款义务,责任在被告,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复兴东易化工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13320元,由被告葛某负担。

审判长:扈朝杰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书记员:武晓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