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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卓某精细板材有限公司与王娟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市卓某精细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卓某板材)。法定代表人杨永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霞,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周志河、杨杨,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卓某精细板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和原告的劳动合同;2.不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15年8月4日-2018年8月3日,试用期为2015年8月4日-2015年11月3日。2015年11月7日工作期间,被告踩到电源开关导致手指受伤,致十级伤残,被告受伤后,原告将其送到医院进行了治疗,被告与原告所签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满,但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判令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符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王娟娟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的劳动合同不能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15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试用期三个月,2015年11月7日,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同日入住邯郸市总工会医院治疗,直至2016年1月5日出院。住院天数59天。2016年2月16日,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0401999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6年6月30日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邯劳鉴2016年057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3个月。2016年12月7日,王娟娟向成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与卓某板材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伤残补助金30571.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939.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69.68元,医疗费350元、伙食补助费5900元、护理费624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96070.98元。2017年2月15日,成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成人劳仲案字【2016】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卓某板材与王娟娟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9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65元、护理费3160元,鉴定费600元,2016年2月28日卓某板材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另查明,王娟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卓某板材已支付。王娟娟月工资1580元。
原告邯郸市卓某精细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邯郸市卓某精细板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娟娟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娟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应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王娟娟提出与卓某板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卓某板材支付因工伤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告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060元(1580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标准依据河北省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4367元,总额为34936元(4367元*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68元(4367元*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2065元(50*70%*59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160元(1580元*2个月)、鉴定费600元,以上费用共计692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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