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
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科技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凯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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