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于晓丹(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中段国贸中心B座1104室。
法定代表人:田晓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永海,系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晓丹,系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均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被告)袁某某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的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1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被告)袁某某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的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1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华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学军
审判员:王敏
审判员:孙好忠
书记员: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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