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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祝东岭,1936年11月12号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玺。
原审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殷长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学军、运胜涛。

上诉人祝东岭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的邯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位置为“复兴区百花路西1号东楼2号”,故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祝东岭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国贞
审判员 米秉华
代理审判员 李欣

书记员: 张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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