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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千寻贸易有限公司、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邯郸市千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17层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063387097W。法定代表人:焦琳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82974N。法定代表人:戴志红,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千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0887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0887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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