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4号院39-1-10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钢,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原告邯郸市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朝
书记员: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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