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4号院39-1-10。
法定代表人:齐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钢,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张某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邯郸市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张某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计295.5元,由原告邯郸市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海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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