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赵瑞雪
连贵生(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献国(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磁路中段路东邯山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雪,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贵生,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建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献国,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瑞雪、连贵生,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献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履行,原告向被告供应货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应承担未能履行部分金额的5%的违约金。被告认可欠款数额为1446382.50元,故1443682.50元的5%违约金为72319.13元,该约定系自愿也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该约定并未过分高于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拖欠货款1446382.50元,支付违约金72319.13元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46382.50元;
二、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72319.13元。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8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待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履行,原告向被告供应货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应承担未能履行部分金额的5%的违约金。被告认可欠款数额为1446382.50元,故1443682.50元的5%违约金为72319.13元,该约定系自愿也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该约定并未过分高于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拖欠货款1446382.50元,支付违约金72319.13元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46382.50元;
二、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72319.13元。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8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待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于凯
审判员:吕鑫
审判员:王智平

书记员:林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