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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梁书林,梁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书林。
被告梁某某(全峰)。系梁书林之子。

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书林,梁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打井合同,该井在安徽太和县境内,井深280米,每米370元,含沙量不超过万分之一。井报废后,由乙方重新施工,损失由乙方承担。2011年10月28日,该井竣工,在验收时,该井井水含沙量太大,确认为不合格井,该井报废。施工期间,原告通过梁某某的银行帐户给付被告工程款109400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工程款1094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094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2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书林,梁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梁书林(广平县邯东开源打井队个体业主)签订了打井合同。由被告给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打井一眼,井深380元。每米370元,总造价140600元、其中第七条(二)乙方责任:由于施工队自身原因造成的井报废,由乙方负责重新施工,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以上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约违约方包赔直接经济损失外,每违约一条罚违约方违约金1000元。2011年9月23日、28日原告通过被告梁某某银行卡号二次给付被告90000元、19400元,计款109400元。2012年1月12日经验收,该井不合格,为废井。同时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上扣原告因该井报废而使用电费和压力罐清砂等人工费用20000元。以上事实现有原告方陈述,原、被告的打井合同书,水井验收表,汇款证明等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打井合同,由被告给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打井一眼,经验收该井为不合格,废井。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该井价款109400元及其它损失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和赔偿其它直接经济损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书林,梁某某(全峰)返还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09400元。
二、被告梁书林、梁某某(全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东兴
审判员 王素青
陪审员 贡晓飞

书记员: 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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