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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亿通轧机轴承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市亿通轧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工业园区再戈北大街。
委托代理人张望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柴鸿宾,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志鹏,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亿通轧机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亿通轧机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亿通轧机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亿通轧机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邯郸市亿通轧机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扈朝杰 审 判 员  段红祥 人民陪审员  连晓丹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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