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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京华生态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市京华生态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孙甘店乡南李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林梅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敬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维刚,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智海,该公司农险部主任。

原告邯郸市京华生态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奶牛养殖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数量295头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8500元;2017年5月22日下午养殖场区遭狂风暴雨,大约晚8:20分,奶牛惨叫后死亡,原告即通知被告,被告工作人员查询,当晚11点左右被告工作人员离开时要求原告保护现场,直到第二天下午,被告迫使原告出具放弃要求赔偿的证明后,才允许原告处理死亡的奶牛,此时奶牛死亡时间已经20小时,不仅不能卖钱反而还得雇人运出养殖场,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39头牛,共计390000元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辩称:1、我方尽到了对特别条款告知义务;2、原告未如实告知案发情况,照明线路年久失修,不在我保险责任范围;3原告系自愿放弃赔偿;被告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故意拖延,贻误处理死亡奶牛的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保险数量295头,单位保险金额为8500元,保险金额为2507500元,保险费率为7。2017年5月22日晚,原告养殖场发生疾风和降雨,当晚20:20分左右,原告的47头奶牛不明原因突然死亡,原告随向110和被告报案,被告工作人员于当晚及第二天到现场进行勘察,原告事发当晚将死亡奶牛中的8头牛卖出,其余39头牛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下午向被告出具放弃索赔申请;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39万元的损失,被告未付,双方争议成讼。
原告邯郸市京华生态科技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敬全、乔维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智安、王智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属有效合同,原告所承保的奶牛死亡后,被告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放弃索赔申请,被告对该项保险业务已不具有理赔的义务;原告的奶牛死亡原因不明,应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和办理有关手续,被告不具有该相关权利,并未实际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的行为发生,故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京华生态科技养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邯郸市京华生态科技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燕萍

书记员:靳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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