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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文彬、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
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李文彬
宋海波

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磁县磁州镇司前社区(迎宾路西段44号)。
负责人马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彬。
被告宋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彬、宋海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彬、宋海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交纳440元,由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彬、宋海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交纳440元,由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申爱慧

书记员:李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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