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东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成安县商城镇工业区。
负责人赵玉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涛,系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
负责人田帅,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东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东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邯郸市东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雁
书记员: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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