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长某贸易有限公司
何春雷(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王英
张某
马路微
李红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丛台长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展后街7号院天兆华庭6号楼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7386982XX。
法定代理人:王若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春雷,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马路微(曾用名董路微),女,汉族,现住邯郸市肥乡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红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丛台长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马路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丛台长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长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长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长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长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岩峰
书记员:李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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