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
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孙事龙(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夏美荣,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事龙,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街道办事处青年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张书艳
书记员:吕银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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