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泉,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如男,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宏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 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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