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县鑫胜商贸有限公司
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赵兵国
梁某某
原告邯郸县鑫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南堡李村(邯大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4846970-6.
法定代表人张美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兵国,该公司职工。
被告梁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邯郸县鑫胜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县鑫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县鑫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文彩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杨易萌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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