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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与王某某、邯郸市腾运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住所地:邯郸市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守彬,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云峰、吴爱军,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河边张庄村099号,系冀D×××××/冀DN24挂号半挂车实际车主。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腾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15号,系冀D×××××/冀DN24挂号半挂车主。
法定代表人:郝鹏,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小满,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管理部,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6号鑫域国际综合大楼B座1单元11层。
负责人:孙文龙,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建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管理部员工。


原告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与被告王某某、邯郸市腾运运输有限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管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元,由原告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武志刚 审 判 员  贺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书记员:蒋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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