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县东环长林模板钢管租赁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益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县东环长林模板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县东环长林模板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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