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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冶金机械厂与魏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冶金机械厂,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邯钢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邯郸冶金机械厂与魏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2018年4月10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原告邯郸冶金机械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冶金机械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邯郸冶金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郑文肖

书记员: 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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