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
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叶宜华
单位职工
王某
周敏
周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7号。
代表人丁章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
委托代理人叶宜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项。
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周敏,居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周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诉被告王某、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85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85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余明彬
书记员:高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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