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某某。
被告: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平,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某以“原、被告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邬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 伟
书记员:赵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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