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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燕州、邹拥军等与高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邬燕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邹拥军,小名邹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朱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陆市博成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082340649K。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楚跃小区规划路南。
法定代表人:朱传高,该公司经理。

原告邬燕州、邹拥军与被告高某某、被告朱彩霞、被告安陆市博成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邬燕州、邹拥军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燕州、邹拥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燕州、邹拥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28.00元,减半收取10014.00元,由原告邬燕州、邹拥军负担。

审判长 袁以俊
审判员 陈海国
人民陪审员 陈娟

书记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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