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某美。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孙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告杨某某之妻。
被告孙某某。系二原告之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美、孙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美、孙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美、孙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美、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邬某美、孙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洁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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