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奉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纪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现原告邬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邬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邬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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