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建和,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刚,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慧,职务总经理。
原告邬建和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邬建和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建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崔玉霞
书记员: 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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