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某彤。
委托代理人李文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
。
负责人张友林,系总经理。
原告邬某彤诉被告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彤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某彤负担。
审判员 党 玮
书记员:史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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