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五林镇政府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那某某与被告于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做出(2016)黑102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原告那某某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做出(2017)黑10民终824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黑102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那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那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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