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中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那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中享、付某某与被上诉人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付某某、邱中享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某某,被上诉人那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非参加诉讼,上诉人邱中享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4年4月27日,郭双喜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被红兴隆农垦公安局羁押。2015年3月11日,郭双喜的妻子何卉及郭双喜车队的会计李丽在没有委托代理权限的情况下,将邱中享欠郭双喜车队的部分砂石款转让给那某某,由于在处分该债权时,郭双喜已经被羁押,因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付某某、邱中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王耀华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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