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xx,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沁,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x,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邢xx与被告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龙兴独任审判。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同日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顾x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xx的委托代理人许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按照本金2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对要求被告偿付利息的诉请予以放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还款,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顾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邢xx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期间被告仅归还了5,000元,余款15,000元至今未能归还,原告经向被告催讨无效后,遂诉于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邢xx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顾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巧珍
书记员:蔡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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