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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有民,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原告邢某与被告崔瑞玲、第三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瑞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第三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崔某某与第三人刘明连带清偿(2015)磁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原为夫妻关系。2014年6月23日,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第三人未按期清偿。2015年4月24日,原告将第三人诉至磁县法院,磁县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磁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偿还原告借款26.4万元。期间,被告与第三人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被告,导致(2015)磁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无法执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崔瑞玲辩称,原告起诉的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从来不知道这笔债务,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对于(2015)磁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诉讼,被告也不知情;现被告已经和第三人刘明离婚,与该笔债务毫无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明辩称,这笔借款我不是实际借款人,法院判决让我承担,我对判决不服;原告的父亲邢会林和这笔借款的担保人王雷是生意合伙关系,因各种原因由我和王雷共同签名借款;目前王雷已住进监狱,原告在无办法的情况下只能起诉我;这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担保人王雷和原告父亲邢会林合伙经营的康华公司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3日,原告刘鹏与第三人刘明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出借方为邢某(甲方),借款方为刘明(乙方),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8月23日,由王雷提供担保,如借款方到期不能还款,担保人负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6月24日,邢某通过银行转账300000元给刘明。借款到期后,刘明于2014年7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2000元,于2014年9月9日再次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4000元。因刘明未按约定还款,邢某于2015年4月24日将刘明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磁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邢某借款264000元。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之后,邢某将崔瑞玲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崔某某与刘明连带清偿(2015)磁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崔某某与刘明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7月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邢某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崔某某位于磁县滏苑小区的单元房一套,并以其位于峰峰矿区滨河东路××福××小区××楼××#××房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冀0427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崔某某位于磁县滏苑小区单元房一套。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第三人刘明在其与被告崔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6月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邢某借款3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崔某某辩称其对该债务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邢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刘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该债务只能认定为刘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原告以第三人刘明通过办理协议离婚将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被告为由,要求被告崔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崔某某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艳萍

书记员: 刘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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