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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金花、王某某与王某某、滦南县安各庄镇大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金花,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农民。
以上二人委托代理人,马春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南县安各庄镇大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丙芝,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利明。

上诉人王某某与邢金花、王某某、滦南县司各庄镇大某某村村委会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奔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邢金花与追加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2008年3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婚生次女王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长女王海悦随王某某共同生活,“远地”地块杨树共10行,西5行归邢金花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归王宝洪所有。后邢金花与司各庄镇西曾村贾永田结婚,因邢金花与其女王某某2000年在大某某村已分得责任田。故司各庄镇西增村未给其母女分配责任田。2010年由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续租大某某村委会土地20年,土地租金给付大某某村委会后,被告大某某村村委会未将该款发放给二原告。为此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10年以后土地租金(1.215亩×1200元×20年)29160元及2009年的土地租金1458元。被告承认二原告应分得土地租金30618元,但以二原告与王某某之间有纠纷及王某某对大某某村委会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签订的续租协议有异议为由未予发放。王某某主张该款应归自己所有及该地块系违法占地不应发放占地补偿款,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大某某村村委会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签订的续租土地协议,已经本院(2011)唐民四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某对此再提出异议,理据不足,该土地系占用的邢金花与王某某分得的责任田,其租金理应给付二原告,被告以王某某与其共有纠纷为由未发放,理据不足,关于王某某提出的该款归自己所有之主张,因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三十四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某某村村委会给付原告邢金花、王某某土地租金款30618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本院认为:争议的1.215亩责任田是邢金花与其女王某某在大某某村分得的责任田,邢金花与安各庄镇大某某村民委员会就此责任田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故邢金花对此1.215亩的责任田补偿款30618元享有主张权,王某某对补偿款归属提出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王某某提出的涉案地段属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与本案返还原物案由属两个法律关系,对于王某某提出的此上诉主张,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李 岩 助理审判员 刘 岩

书记员:郑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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